中国戏曲导演形成较晚,没有固定的理论基础和艺术流派。
但,中国古典戏剧却是博大精深、流光溢彩。它那似与不似的写意的手法、非幻觉主义的艺术形态,特别是它那假定性的变换自由的舞台空间,都给了我们戏曲导演进行创造的广阔天地。
空间——戏剧艺术最基本的要素。
任何戏剧艺术的演出不仅占有空间,重要的是创造了“空间”,即“戏剧空间”。由于地域、历史、民族等诸种原因,产生了不同的戏剧体系,同时又派生了不同的空间形式,不同的空间形式又顽强地显现着各自民族的审美意识。
具有鲜明个性的中国戏曲艺术体系所展现的空间,是一种“抽象的空间”。
“抽象”在哲学名词中,是思维活动的一种特性,从复杂的事物中舍其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取事物中的本质属性,即“抽象”。
无论是欧洲戏剧中的空间还是中国戏曲里的空间都是一个假定,是使角色行动和存在的空间。由于假定性在程度上的差异,产生了再现和表现两大类别的戏剧艺术。中国戏曲艺术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重于表现强调假定性的奇特的空间形式。在有限的舞台空间里,演员以强烈的空间意识,通过“行动”(程式化的动作和虚拟的表演)创造出无限自由的博大空间。同时,由于它信赖观众的感受和思维,使观众收到的信息不是环境空间的视觉形象,而是一种间接的表现手段,是角色“行动”产生的视觉隐喻。这种视觉隐喻借助思维活动,唤起储存记忆的碰撞而产生共鸣——联想,以联想填补视觉形象的空白。
“行动”产生的抽象空间形式,是中国戏曲艺术的特征,一套完整的程式化的虚拟表演,包罗了无数角色的“行动”。正因为戏曲艺术在表演上的广阔性,所以演员自信“行动”就是一切。演员不仅要以“行动”塑造人物,还要在舞台上展现一个无限自由的流动空间,走一个圆场已越千山万水,角色在瞬闻便完成了一个个“行动”,如上楼、下楼、划船、登岸、过河、穿洲,无不以规范和准确的“行动”给抽象的空间形式赋予具体的内容。从美学原理上看,“行动”的价值及其内涵不仅是创造人物和空间,它又是戏曲艺术形式美的中介,是人的理性和审美意识的再现。
戏曲艺术的抽象空间虽不利用物质创造生活幻觉,但它并不排除物质对抽象空间的作用。
如戏曲舞台上常见的一桌二椅就是抽象空间最基本的物质,由于戏曲抽象的空间所框范,“一桌二椅”也必然具有其抽象的含义。一桌二椅在角色的“行动”中改变了自身的定义,成为一种可变的、中性的、多义的、抽象的物质。如金殿的“龙案”、公堂的“公案”、书房的“书案”等。在《三岔口》一剧中,一句“安歇了”的台词,加上角色的“行动”,桌子改变自身的定意,而作为床的概念出现。同样,椅子倒下来是“井”也是“寒窑”,桌子是“山”也是“土坡”等等。
这些都以“行动”把具体的形象转化为抽象的概念,无不显现“行动”的价值。其中还有马鞭、云片、车旗、水旗等,这些物质并不是它所表现的客观面貌,只是一种符号,也就是说较之它所表现的对象而言是抽象的。它离开了角色的“行动”只是客观的自我,只有在演员的“行动”中才有了生机,才能作为一种形象概念出现。同时,这种形象概念的反作用又强化了“行动”的感染力,相互作用构成艺术的统一。戏曲艺术的抽象空间并不否定对物质的借助,人们必须承认不借助物质的艺术是不存在的。只是表现形式上的差异而已。如,现在不少剧目(我自己创作的《赖宁》、《一夜皇后》、《杨赛风》以及《沥沥太阳雨》等)都运用了平台结构的舞台样式,创造了很多神秘、自由、多变、灵活的舞台空间,这是不是戏曲一桌二椅抽象空间的一种放大了的表现形式呢?
在空间形式上,中国戏曲和欧洲戏剧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系。重于表现的中国戏曲艺术其空间形式是抽象的,而重于再现的欧洲戏剧其空间形式是具象的。法国著名的戏剧家安图昂就认为环境决定人的行为超过了其他一切,清楚地表明在欧洲的戏剧中,环境决定了“行动”,空间先于“行动”,空间环境是角色“行动”的归宿。中国戏曲则完全相反,“行动”先于空间,角色的“行动”决定了空间形式。角色不上场时舞台仍是舞台,但随着角色的上场舞台概念便消失了,在“行动”中舞台空间转化为或山或水,或里或外的自由流动的抽象空间。
中国戏曲艺术的“行动”是抽象空间形式的主导。“行动”是从现实生活中高度凝聚的程式动作和虚拟表演,较之它的产儿——抽象的空间形式,“行动”是具象的,具象的“行动”对抽象的空间形式具有诱发的功能,也就是说抽象有着很强的依附性,依附具象而存在,这种依附关系普遍地存在于戏曲艺术之中,也普遍地存在于我们整个民族艺术之中。
总之,“行动”是产生抽象空间的主导,“行动”先于空间形式。“空间”随着“行动”而存在,又随着“行动”消失和变换,自由流动……
一句话,“行动”是中国戏曲艺术抽象空间的因由和归宿。
探讨戏曲艺术的抽象空间,是为了丰富戏剧舞台空间处理的多元化,从而解除思维中的禁锢,在戏剧创作的道路上,创造出极富中国民族艺术美学特征的——抽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