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骥德对《中原音韵》诋诟甚厉,其实《曲律》在总体框架和命题设计上对《中原》多有借鉴。当然,《曲律》在总体框架上比《中原》更具条理性,在相同命题的论述上每比《中原》更深入,曲体基本语文规范论也是如此。
曲体语文规范论从另一个角度说即曲体写作的基本技法论。其与创作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技法主要在运用的熟练,而不能随意地“创造”。其原因,在于曲体基本语文规范乃是曲体文学的一种“基本形式”,故我们将之纳入曲体形式论中加以阐述。
一、“字法”与“衬字”
《曲律??论字法》曰:“下字为句中之眼,古谓百炼成字,千炼成句。……要极新,又要极熟;要极奇,又要极稳。”是为韵文体“字法”的共同纲领。同时,“新”、“熟”、“奇”、“稳”,不仅是“炼字”,根本目的在“造境”和“寓意”,故其更多地具有创作论的意味。而下列几点则是曲体特有的“语文规范”:
(1)“前有浮声,后须切响。”
(2)“务头须下响字,勿令提挈不起。”
(3)“闭口字少用,恐唱时费力。”
第一点,诗词字法亦同,惟曲体尤为重视;二、三点,则是曲体“宜唱”的本质对语文规范的规定。曲,可以是案头文学,但不仅是案头文学,曲体的一切基本语文规范都与曲“传于声”、“领于耳”紧密相关,周德清所云“书之纸上方晓,歌则莫知所云”,乃至“书”亦不晓“歌”更不晓,乃曲体之大忌。《曲律??曲禁》共提出四十条,近一半属“字法”和语文规范,其中大部分主旨在“宜唱”和“宜听”——
一、蹇涩(不顺溜)沾唇(不脱口)拗嗓(平仄不顺)方言(他方人不晓)
二、生造(不现成)俚俗(不文雅)粗鄙(不细腻)太文语(不当行)太晦语(费解说)经史语(如《西厢》“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类)学究语(头巾气)书生语(时文气)
三、重字多(不论全套单只,凡重字俱用检去)衬字多(衬至五六字)
以上三组,第一组是曲之特有的语文禁忌,所禁所忌,一在不宜唱,二在唱了不好懂,皆有违曲体本质。第二组,根本用意亦在此。惟“生造”、“太文”与“太晦”于诗或可成一“格”,于曲则是基本的语文禁忌。“俚俗”、“粗鄙”与“太文语”、“太晦语”、“经史语”等应作辩证统一观,其意即周德清所谓“文而不文,俗而不俗”,是为曲体不同于诗词的特有语文规范。在《中原音韵??作词十法》中,“经史语”属“可作”者,但其含意与这里的“经史语”不同,《中原》之“经史语”与“乐府语”、“天下通语”在一个逻辑层面上,主要指某种语言模态,“经史语”乃指曲体语态的“叙述性”,王氏的“经史语”则相当于周氏所云的经史中的“全句语”。
第三组,避免“重字”是诗词的基本常识,但北曲中专有“重字”之一格,是为北散曲的“俳体”(王氏称之为“巧体”)之一。但南散曲对北曲诸“俳体”皆未沿袭,故“重字”是南曲的“曲禁”之一。“衬字”,是曲学中麻烦的问题之一。前第一卷对北曲“衬字”已有阐述,拙作《中国古代散曲史??第一卷》曾说明:“严格地说,北曲本无所谓‘衬字’;同样严格地说,南曲有‘衬字’。”《曲律》专有“论衬字”一节。有曰:
古诗余无衬字,衬字自南北二曲始。北曲配弦索,虽繁声稍多,不妨引带;南曲取按拍板,板眼紧慢有数,衬字太多,抢带不及,则调中正字,反不分明。
王骥德云北曲有衬字,乃取周德清之说。德清之说,前第一卷已有分析。明代北曲已有谱式,说曲者据谱而云“衬”已成通例(曲唱家如沈宠锐等则闭口不云“衬”),其误不在王。而王氏云北曲“不妨引带”,说明北曲音乐与所谓“衬字”的关系与南曲大不一样则极有见地。南曲“取拍按板,板眼紧慢有数”,词式远较北曲固定,与确定板眼对应的字为“正字”,板眼外“引带”的字则为“衬字”。而正因为南曲“板眼紧慢有数”,故“衬字太多,抢带不及。”因此,《曲律》对南曲的“衬字”作了如下规定:
(一)“大凡对口曲,不能不用衬字;各大曲及散套,只是不用为佳。”所谓“对口曲”与“大曲”,皆指戏曲。前者指剧中角色间的单曲对唱,为增加“对话”的色彩,故常用衬字;后者指主角的独唱,尤指成“套”的大段唱词,通常为抒情独白,故与散套皆“不用(衬字)为佳。”
(二)“细调板缓,多用二三字,尚不妨;紧调板急,若用多字,便躲闪不迭。”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南曲“衬不过三”,而“急板”者,至多衬一。
(三)每曲衬字不可太多。
“衬字”的问题,根本意义其实并非在“字法”而是在“正腔”。故《曲律??论衬字》云:“周氏论乐府,以不重韵、无衬字、韵险、语俊为上。世间恶曲,必拖泥带水,难辨正腔,文人自寡此等病也。”
二、对偶、用事、俳谐、巧体
此四者,诗词曲俱见,是为韵文体基本语文技法。前卷阐述《中原音韵》时已有说明,《曲律》于此亦无多新见,为保持本节论题的完整性,故略作一说。
1、对偶
对偶于律诗为不可或缺;于词则少见且可有可无;北曲至元后期,对偶广泛用于散曲,并由周德清提出“逢双必对”的原则;南散曲用对偶少于北散曲,传奇用对偶则略多于元杂剧,王骥德承周说,提出“凡曲遇有对偶处,得对方见整齐,方见富丽。”(《曲律??论对偶》)。此为诗词曲基本语文规范的差异之一。
《曲律》云:“当对不对,谓之草率;不当对而对,谓之矫强。”何为“当对”,何为“不当对”,王氏未解释,见南曲词谱,或可得其大概。然“当对”与“不当对”可能与特定的音乐旋律有关,可唱可不唱的南散曲,大多是“逢双必对”的。至于《曲律》曰“对句须要字字的确,斤两相称方好。上句工宁下句工;一句好一句不好,谓之‘偏枯’”云云,是为对句的一般常识,不必多说。
《曲律》云对偶有两句对、三句对、四句对、隔句对、两韵对(按:一句用两韵)、叠对(按:据王氏释例,此式为若干相连的二句对构成,与《中原》所谓“重叠对”意不同)、隔调对等,诸式不出《中原音韵》、《太和正音谱》所述范围,故不复述。
2、用事
用事,《中原音韵》亦有说明,其要在“明事暗使,暗事明使。”《曲律》之说与之略同而释之更细:“曲之佳处,不在用事,亦不在不用事。好用事,失之堆砌;无事可用,失之枯寂。要在多读书,多识故实;引得的确,用得恰好;明事暗使,隐事显使。务使唱去人人都晓,不须解说。”曲文学佳否,并不根本决定于“用事”——“《玉玦》句句用事,如盛书柜子,翻使人厌恶,故不如《拜月》一味清空”——所论极确;用事“务使唱去人人易晓”,对“用事”语文规范的根本要义,揭之甚明。王骥德的理论素质确实高于周德清,文学理论的修养亦更丰厚,故其又提出“用事”而“易晓”的另外两种方式,一是“又有一等事,用在句中,令人不觉,如禅家所谓撮盐水中,饮水乃知咸味,方是妙手。”“撮盐水中”云云,本是宋??严羽论诗语,大意谓诗尚含蓄清空,“象”与“意”若即若离,既不一味凿实,又不一味蹈空。王氏借以说“用事”,是乃用事最高境界,达此一步则“明暗”、“显隐”浑为一体。二是“用得古人成语恰好,亦是快事。然只许单用一句,要双句须别处另寻一句对之。”其例如《琵琶记》中“正是西出阳关无故人,须信家贫不是贫”、“须记一一夜夫妻百夜恩,怎做得区区陌路人”,“成语”既有文人诗,亦有民间谚,而所谓用得“恰好”,当指曲文与剧中的人物身份、具体场景、特定情节相契合,不知其“用事”者亦“易晓”,知其“用事”者则会意更深,由此亦可悟“撮盐水中”之要义。
3、俳谐
俳谐,既是一种文学意趣,也是一种语文形式。古代诗、词、曲,皆有俳谐一格,其脉相沿,历代有之。《中国古代散曲史??第二卷》述有大概,兹不复叙。从语文形式的角度说,“俳谐”用语多偏俗,然过俗则易成恶趣。故《曲律??论俳谐》曰俳谐“著不得一个太文字,又著不得一句张打油语。须以俗为雅,而一语之出,辄令人绝倒乃妙。”不得“太文”,又不得“打油”,便是“俳谐”的语文规范,其意与《中原》“文而不文,俗而不俗”略同,只不过《中原》的“文而不文,俗而不俗”具有更深刻的时代意义和文化内涵,在这一点上,王氏的有关论述的内在意蕴要单薄得多。而曲文学之“俳谐”多为单纯的滑稽谐谑和文字游戏,意趣健康的内容不多,王氏所举“以俗为雅”之诸例,从内容到格调均不高。元人的“俳谐”,意义并不在其具体的内容,而在其“风气”中伏涵的时代意味(参见拙作《中国古代散曲史》),与明曲的“俳谐”不可简单作同日语。
4、巧体
所谓“巧体”,即“俳体”,是为纯粹语文上的游戏。“古人有离合、建除、人名、药名、州名、数目、集句等体”(《曲律??论巧体》),是为古代韵文体中一种特殊的格式。“巧体”作为一种文字的消遣游戏,不必废,但刻意为之则有违文学的本质,因为“巧体”至多为某种语文形式,在本质上算不得“文学”。《曲律》为求体系之完备而述之,实际兴趣并不在此。故其只略述“两字一韵”之“短拄”体与“药名”体,余不复论,可见王氏对此亦仅是“聊备一格”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