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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戏“十要”:戏剧文学的审美纲领与创作纲领
李昌集

   所谓审美观,简单说来,即对一定对象审美价值的确定及其审美构成的体认。中国古代没有纯粹理论性的“美学”,有关“审美”的表述往往与具体的创作论及作家作品论融为一体,其论往往直观、平实,精微之处在“意会”而不在“言传”,故在“理论形式”上又显得细碎、散漫乃至“混沌”,与当代“美学”相比,体系性、逻辑性及“理论性”自然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对古代“审美思想”的解释,往往需要作某种“提炼”,前节所云的戏剧文学本体论,在某种意义上即可视为明代戏剧论中的“美学命题”。但问题是:任何对前代思想的“提炼”都有一个潜在的当代“思想框架”,而一切对前代“理论”的解释都只能使用当代语言,因而必然会产生这样的困惑:“误释”或许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以当代的思想对前代思想中当代可以理解的部分加以解释,而这种“理解”又未必尽合古人的思想。尽可能消解或减少这一困惑的方法也许只有一个:谨慎使用当代理论术语,尤其要避免将当代术语与古代术语作简单的对应性代换,更不能将古代“理论”作为“填充”当代某种“体系”的材料,或者将古代的观念解释为当代的某种“思想”。比如将古人云戏剧当使人堕泪解释为古代的“悲剧观”,不仅不能说明古人的伟大,反而使我们这些后代对祖宗的“理论”感到惭愧。因此,本书的“审美”(及“审美观”)一词,仅取其一般性的意义,我们的研究不是对明代戏剧论作“美学”意义上的解释,更不是对明代之“戏剧美学”的阐述。

   古代文艺审美观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对创作实践的总结;二是对传统审美观的继承、拓展与修正。由于中国古代注重理论的实践性,因此,对审美思想的阐述往往与创作论紧密相联、互为一体。实际上,古代绝大部分文艺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均可纳入创作论的框架,戏剧理论尤其如此。本章前云的剧本体制论和戏剧文学本质论,从表述形式到目的指向均可纳入创作论的体系,其本意更准确地说即是戏剧文学创作论,而从“戏剧美学”的角度说,戏剧文学本质论尤体现了晚明戏剧审美观的精义,是晚明戏剧文学审美观和创作论的理论基础和思想灵魂,仅出于本书研究体例的考虑,我们才提取其本质论的意义而设定为本质论的命题。本节将晚明戏剧文学的审美观与创作论作贯通的阐述,目的在体现古代文艺理论的多元意味综合化、实践功能主导化的理论习惯和学术模式。

   在晚明的戏剧审美观中,具有纲领意义的阐述是“南戏‘十要’”。吕天成在解释其评曲标准时援其舅祖孙月峰之言云:

   我舅祖孙司马公曰:“凡南剧,第一要事佳;第二要关目好;第三要搬出来好;第四要按宫调、协音律;第五要使人易晓;第六要善敷演——淡处做得浓,闲处做得热闹;第八要角色派得匀妥;第九要脱套;第十要合世情、关风化。持此十要以衡传奇,靡不当矣。

   ——吕天成《曲品??卷下》

   此“十要”,既是“审美观”又是“创作论”。其内容则涉及到古代戏剧艺术构成的四个方面:一,故事情节;二,音乐文辞;三,场上安排;四,思想境界。王骥德将“思想境界”纳入“故事情节”而总曰之“传奇之佳者”,从而提出“传‘奇’”、“词曲”、“搬演”的三大视角:

   余谓《品》(按:指吕氏《曲品》)中止宜取传奇之佳者,次及词曲略工、搬演可观者,总以上、中、下三等第之,不必多立名目。

   ——王骥德《曲律??杂论下》

   孙氏的“十要”及王氏的“三要”,主要针对的是戏剧文学,传奇佳、词曲工、搬演好,构成戏剧文学创作及审美评价的基本准则。明代所有戏剧理论各种命题都是此三大准则的派生,其具体的展开我们将在后文渐次阐述,这里仅要说明的是:

   (一)以“事佳”、“关目好”(传“奇”佳)为戏剧文学审美和创作之首“要”,反映明人对戏剧艺术自身特质有了清晰的理解。而戏剧文学所以是“戏剧”的文学,其“要”又在“搬出来好”,极清楚地揭示了戏剧文学特有的“场上”实现功能。在“十要”中,此三“要”最为重要,其意义在标志着古代至此产生了与现代意识基本一致的戏剧概念。由此,古代的戏剧审美意识和创作观念乃与诗歌、小说具有了明确的界限。

   (二)所谓“词曲工”,从“曲体”的角度说,基本准则是“协律”和“浅近婉媚”,散曲、戏益大体皆然,前文多有阐述,不赘。但“戏剧文学”的“词曲工”尚有其特定要求,其内涵比散曲要复杂得多——“噫,传奇非小道也!摹神写照,不直绘人面目,而当绘其神情。”(瓠落生《乐府缠头百练二集引》)描绘“面目”、“神情”,首贵直观,曲体语言所以要“浅近”,除了取决于“声歌”的要求、雅俗兼容的接受群体等因素,戏曲文学要求“声口毕肖”、“摹神绘态”的直观性乃是重要的因素之一。观古代散曲、戏曲作品便会发现:曲体文学的“本色”语词模态主要由戏曲体现,并主要由戏曲始终不渝地坚持,而历代文人散曲总不免在语态上有不同程度的“词化”及“诗化”,在同一个曲家的散曲、戏曲作品中,这一点体现得尤其明显。故在单纯的“语词风格”上,散曲的“巧体”、相对的“豪”与“婉”、清峻与铺张等等比戏曲“格”多,但在“摹神写照”上,戏曲则有更多的意味——展示特定的故事情境、描摹特定的人物形象、凸出特定的形象性格等等,是“戏”曲更主要的艺术内涵。《远山堂曲品》谓《芍药记》“‘登第’、‘成婚’,俱是顺境,无他曲酸苦之态,词之秀逸,亦雅足配之。”即是“戏”曲特有的“语态”与“剧”之特定的“情境”相契合之一例。从这个角度说,“戏”曲与“诗”有本质的区别,诗词重“比兴”“意象”,根本灵魂在“发抒我情”;“戏”曲重“摹神写照”,根本精神在“描画世情”(吕天成《曲品??旧传奇品??引言》)。有云古代戏曲的本质是“诗剧”(或“剧诗”)是为仅从形式出发的解释,固无不可,也很动听,然易将戏曲的研究引向表面化甚至岔入歧途。

   (三)“搬演”的问题是表演艺术的问题,此当由熟谙此道的专家来谈,本书不拟讨论。但戏剧文学创作也要考虑“搬出来好”,考虑“淡处做得浓,闲处做得热闹”和“角色派得匀妥”,这也是戏剧文学“关目”的要义之一。祁彪佳《远山堂曲品》评陈与郊《鹦鹉洲》传奇:“禺阳自诩为‘写之无逸景,用之无硬事,铺之无留情。’乃世之评之者云:‘局段甚杂,演之觉懈,是才人语,非词人手。’是耶?非耶?”陈与郊的“自诩”,是“词文”的立场,“案头”的立场;“世人”所评,是“戏剧”的立场,“场上”的立场。从戏剧文学“要搬出来好”的角度,“是耶非耶”应当是很清楚的。因此,创作和品评戏剧文学,必须将“场上”的效果纳入考察和分析的范围,对今日“研究”古代戏剧而言,既要注意其与一般叙事文学共有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思想精神、情感倾向等各种层面,注意戏剧文学特有的“高潮”、“冲突”、“平衡”、“动作”等“结构方式”,同时也要注意中国戏剧特有的“局段”之“淡”与“浓”、“闲处”与“热闹”的关系,以及今人已开始注意研究的“一正众外”、“说破”、“大团圆”、“情感高潮”等等中国戏剧自己特有的“结构方式”。这是“十要”给予当代“曲学”(或当代的古代戏剧学)的启示。虽然在古代“曲学”中,有关这方面“纯理论”的进一步阐述并不多。

   南剧“十要”及“三要”虽然是个简略的“纲”,但却是具有某种体系性的纲领,其关注的不仅是文学形态的戏剧,同时亦注意到戏剧的表演形态及其与文学形态的联系。因此,“十要”是一个基于“完型”戏剧观念提出的戏剧审美纲领与戏剧文学的创作纲领,在古代戏剧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古代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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