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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弹·剧种·地方戏(二)
路应昆

  “剧种”也乱

  作为“综合艺术”的戏曲包含诸多成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又有种种演化,故总体上头绪纷繁,种类划分十分困难。大致说,宋元戏文、元杂剧、明清传奇、清乱弹等大类的划分比较容易,因为它们的体制(体现为剧作样式、音乐结构、脚色规制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互不相同,彼此间的界限较为清楚。但要在乱弹内部划分种类就很麻烦了,因为乱弹本来就以形式多变、不拘一格为突出特征,其内部众多种类或分支的异同关系错综复杂。

  “综合艺术”内部诸多元素中,声腔(音乐,也常连同语音)的特征相对容易把捉。故明代戏文传奇内部再区分种类,便是在“声乐大乱”局面中分化出来的弋阳、昆山、海盐、青阳等“腔”。同样的情形也延续到清代乱弹。如焦循《剧说》卷一云:“则《武林旧事》、《辍耕录》所谓‘六幺’、‘瀛府’、‘法曲’、‘伊州’之类,皆以音调分别之,如今之昆腔、弋腔及安庆、湖广、秦腔、京腔等也。”这段话主要是说宋大曲,但从中可以看出清人对戏曲的种类也常常是“以音调分别之”。《剧说》卷一还有一条:“近安庆帮(梆)子腔剧中,有《桃花女与周公斗法》、《沈香太子劈山救母》等剧……”显然也是以腔言戏,可说是腔、戏一体。上面说到的剧集《缀白裘》在分编众多戏折时,也是以“梆子腔”、“乱弹腔”、“西秦腔”、“高腔”等作为类别名目。又如乾隆间李绿园小说《歧路灯》第九十五回所述:“先数了驻省城(开封)几个苏昆班子……又数陇西梆子腔,山东过来弦子戏,黄河以北的卷戏,山西泽州锣戏,本地土腔大笛嗡。”其中卷戏之“卷”不明其义,其余梆子、弦子、大笛嗡等都指乐器,也等于是说声腔方面的特征。锣戏之锣他处亦作啰或罗,也是声腔之名(前引《扬州画舫录》称为罗罗腔,或作啰啰腔)。这段记述中说到的“苏昆”是指苏州一带的昆腔,同样是以腔称戏(后来所谓昆剧便是唱昆腔之剧)。观众在选择“戏曲种类”时,声腔也一直是一个很突出的方面。蒋士铨杂剧《升平瑞》写某人为母亲做寿邀班演戏,问一个傀儡班子:“你们是什么腔?会几本什么戏?”班头回答:“昆腔、汉腔、弋阳、乱弹、广东摸鱼歌、山东姑娘腔、山西卷戏、河南锣戏,连福建的乌腔都会唱,江湖十八本,本本皆全。”这里问“什么戏”是指具体作品(即江湖十八本之类),问“什么腔”则是指“戏曲种类”(主要是“曲”的种类)。

  民初的“戏曲种类”概念,可看刘豁公《歌场识小录》的一段话:“所谓‘戏’者,系合‘声’‘调’‘韵’‘味’‘板’‘眼’‘身段’‘神情’诸艺术而成。是其种类至夥,若‘昆曲’,若‘乱弹’,若‘广调’,若‘越调’,若‘梆子腔’(秦腔)、‘黄梅腔’、‘高腔’(徽钵子)、‘花鼓戏’、‘半梆戏’(俗称蹦蹦)、‘河南讴’,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一系列称呼中,曲、乱弹、调、越调、梆子、腔、高腔、钵(拨)子、讴等都是音乐名词,只有蹦蹦、花鼓是指表演特点。

  上述情形都表明,戏曲尽管本来是“诸艺术”综合而成的东西,而且“种类至夥”,但在具体辨识种类——尤其是在乱弹内部辨识种类时,最突出的差异常在声腔。

  在“种类至夥”的局面下,20世纪前期开始,“剧种”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概念。40年代洪深在《抗战十年来中国的戏剧运动与教育》中写道:“就在那年(按指1937年)的年尾,‘中华全国戏剧界抗敌协会’成立于汉口。参加者包括一切剧种——话剧之外,有文明戏、平剧、楚剧、汉剧、川剧、陕西梆子、山西梆子、河南梆子、滇剧、桂剧、粤剧、蹦蹦……”其中举到的京剧(平剧)、楚剧、汉剧、川剧等,显然当时已是独立的“戏曲种类”。不过洪氏所讲的“剧种”含义更宽,等于“戏剧种类”,在以戏曲为主的同时也包括了话剧和文明戏。

  20世纪50年代以后,“剧种”成为戏曲内部区分种类的专门概念,此时一般所说的剧种就只是指“戏曲种类”,而不再是内涵更大的“戏剧种类”了(戏曲之外的话剧、歌剧等一般不再称“剧种”)。“剧种”二字很容易让人望文直解为“戏剧种类”,但在后来的实际使用中这个词只是指戏曲的种类。戏曲的种类划分自然需要同时考虑戏、曲(腔)两方面的情况,这难免显得麻烦。更由于曲对于戏已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二者可以离异,也常常互相交叉,这里的麻烦还不小。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是同样的戏可以用不同的曲(腔)来唱。举例说,川剧《凤仪亭》可以唱高腔,可以唱胡琴(二黄),还可以唱弹戏(梆子),这便是戏相同(情节、表演和戏的总体样式都无区别),但曲(腔)不同。一部戏是这样,放大到“一种”戏也是这样。明代戏文可以用弋阳腔、海盐腔、青阳腔等不同声腔演唱,如果唱词改为齐言上下句,甚至还可以用梆子皮黄演唱,也是戏为一种,曲(腔)可以多种。反过来说,同样一种曲(腔)也可以演唱不同种类的戏。戏、曲两种成分的交叉势必给“剧种”划分带来困难,因为戏、曲两个方面的标准同时混用,划分结果势必出现参差交错。譬如戏文算“剧种”(区别于杂剧、传奇、乱弹等戏的种类),弋阳腔、海盐腔、青阳腔等也算“剧种”,那么同一种戏文用不同的腔演唱,这究竟是一个“剧种”还是几个“剧种”?同一个对象由此角度看是“一个剧种”,由彼角度看又成了“多个剧种”,等于概念自己打架。论界也常将声腔与剧种合在一起,称为“声腔剧种”,这种“综合概念”似乎更能包容戏、曲(腔)之间的复杂交错。但既然声腔、剧种两个概念同时出现,声腔(曲)的种类与戏的种类就更需要明确区分,而不应只是把“声腔剧种”作为一种笼统的混称。显然在“剧种”内涵复杂和划分角度不一致的情况下,戏曲种类的总体图式很难清晰。曾永义先生早已主张“剧种有体制剧种与腔调剧种之别”,正是注意到了“剧种”需要区分为戏的种类和曲(腔)的种类两个方面。“剧种”概念不澄清,戏、曲两个层面的标准不能做到既有区分,又彼此协调,戏曲“分类学”便无法建立在一个稳妥可靠的基础之上。

  “剧种”二字容易让人理解为“戏剧(而非戏曲)种类”,还引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现今有论家强调“戏”是本体(主体),“曲”只是为“戏”服务的手段,因此“剧种”只应该从戏来分,而不应该也从曲(腔)来分。这里的一个关键是曲的地位。从“理论”上讲,从曲腔角度划分戏剧的种类当然不妥,但“理论”也需要多多考虑事实。戏曲这东西有时候重心在“戏”,有时候重心又在“曲”——如《元曲选》并不叫“元剧选”,《六十种曲》并不叫“六十种戏”,演戏可以说成“唱戏”,看戏可以说成“听戏”,写戏可以说成“作曲”、“制曲”、“撰曲”,如此等等,事实就是如此。难道能说元杂剧之曲重于戏是“错误”,唱功戏之唱重于戏是“错误”?上面列举的一系列材料都说明从声腔来区分“戏曲种类”的做法已延续了几百年,难道也是“错误”?直视数百年来戏曲的实际状况,“戏曲”和“戏曲种类”中“本体”与“手段”混而难分的情形实在不足为怪;在“理论”与事实不能吻合的情况下,究竟应该谁适应谁?

  “剧种”划分中戏、曲两种成分的交叉还不是最大的麻烦——让事情更复杂、更棘手的是“地方”因素搅在其中。可以说从戏曲诞生之日起,“地方性”问题便如影随形始终不离戏曲左右,但不同时期中实际情况并不一样。譬如南宋的“永嘉戏曲”、“温州杂剧”以地为称,是说该种戏曲产于(或兴于、或来自)那一地区。明代的弋阳腔、昆山腔、海盐腔、青阳腔之类名称都是“地名+腔”,地方特征又主要体现在声腔(常包含语音)方面。清代戏曲种类也常常以地为称,如上引《歧路灯》中说到的苏昆班、陇西梆子腔、山东弦子戏、黄河以北卷戏、山西泽州锣戏、本地土腔大笛嗡等,以及民初《歌场识小录》中说到的昆曲、广调、秦腔、黄梅腔、徽钵子、河南讴等。从这样一些种类名目看,情况又显然比宋元明时代复杂多了。举一种情况:清代的一种明显倾向是“地名+班”的称呼越来越多,诸如苏(昆)班、山陕班、西班、安庆班、徽班、汉班、京班、粤班等名目都很常见。之所以如此,应该主要是因为清代不仅声腔种类远比明代丰富,而且不同地区之间的戏曲交流远比明代频繁,故一个戏班常常要兼唱多种不同来路的腔,而不是只唱其本地的土产之腔。前引蒋士铨《升平瑞》中那个戏班自称“昆腔、汉腔、弋阳、乱弹、广东摸鱼歌、山东姑娘腔、山西卷戏、河南锣戏,连福建的乌腔都会唱”,难免有夸饰成分,但当时的民间戏班广采博纳,“两下锅”、“三下锅”而非单打一的做法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下“地名+腔”的称呼当然无法涵盖和体现一个戏班的实际演唱内容。

  戏、曲(腔)、地区等不同因素的交叉,还是要从“乱弹”来讲。既然是“乱弹”,在各种腔(连同语音)、各种戏、各种表演、各种班社之间,诸多艺术元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错便无处不在。从腔、戏关系看,一种腔可以用来唱多种多样的戏,反过来一种戏也可以用多种多样的腔来唱;从腔、戏与戏班的关系看,一种腔或戏可以由多种戏班演唱,反过来一个戏班也可以演唱多种腔或戏(决不限于其本地所产的腔和戏)。在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时期之间,也会存在种种参差和变异。一种腔、一种戏、一个戏班可以流至许多不同地区,反过来一个地区也可以同时容纳多种腔、多种戏、多种戏班。而且“时间改变一切”——一个地区主要流行什么东西,一个戏班主要唱什么腔、演什么戏,一种腔一种戏具体以何种面目呈现,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更,不会始终停留于一种局面。由此而言,戏曲总体上不仅“种类至夥”,而且诸多种类之间必然存在种种交错,因而按照任何一种简单标准来划分“剧种”都难免顾此失彼、捉襟见肘。民间和文人记载中习见的一些戏曲种类称谓,不可能都代表准确、科学的“剧种”划分。文人不可能对民间俗腔俗戏作深入、全面的调查(写《花部农谭》的焦循已是一个特例),在他们点点滴滴的认识和记述中也都难免存在随意和偶然。

  种类难于划分,是因为对象形态不“特”不“定”——不“特”即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戏班之间、不同戏之间、不同腔之间相互交叉,有种种共性,切不断、理还乱;不“定”即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迁流变异,不能形成稳定的样式。当然,不论乱弹还是戏曲总体也并未混沌到完全无“特”无“定”的地步,某一时期在某一地区流行的某种腔或某种戏,总有其一定方面、一定程度的“特”与“定”,因而一定时期中,戏曲也会自然形成某种大致的种类格局。但在此同时,“特定”程度低,有关因素交叉太多,因而无法清晰划分种类的情形也所在多有。20世纪前期的京剧、汉剧、川剧、越剧、评剧等,都属自然形成的戏曲种类,在音乐、语音、表演等方面各有其一定程度的“特定”。但即便这些戏曲种类的“特定”也是相对的,它们的自身面貌和与其他种类的关系也时时处于流动变化中。

  民初,戏曲种类的称呼在继续沿用旧称的同时,地区因素又呈强化之势。上引《抗战十年来中国的戏剧运动与教育》那段话说到的剧种中,陕西梆子、山西梆子、河南梆子还是“地名+腔”,其余的楚剧、汉剧、川剧、滇剧、桂剧、粤剧等则已是“地名+剧”,等于将地区作为戏曲种类的主要限定。

  20世纪50年代以后,地区因素在“剧种”划分中更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50年代“戏改”的内容之一,是各地方政府普遍搞“剧团登记”,等于作了一次“全面”的“剧种”划分。“登记”中,不论实际演唱的戏、曲、语音等“特定”情形如何,每一戏班(剧团)在登记注册时一定要写明自己是什么“剧种”。这样一来,原本“游移”而归属模糊的对象也统统被冠上“明确”的剧种之名。而且在“登记”由各地政府操办的情况下,确定剧种名(包括旧名确认、旧名修改、另冠新名等)时最被强调的是地区概念——由此确定的剧种名也多数是“地名+剧”,如“晋剧”、“豫剧”、“桂剧”、“滇剧”、“绍剧”、“瓯剧”、“闽剧”等,还有不少是“地名+腔”或“地名+表演特征”,如“河北梆子”、“上党梆子”、“新昌高腔”、“河南曲剧”、“常德花鼓戏”、“南昌采茶戏”、“云南花灯戏”等。地方本位观念还导致这样的做法:流至皖北、苏北部分地区的河南梆子,在两地分别被命名为“淮北梆子”(或淮北梆剧)和“江苏梆子”,从而成为“独立”于河南梆子(当时改称豫剧)的“剧种”。这样的情形并非个别。事实上,各地对“本地剧种”的划定和命名大都各自为战,就局部论局部,并未以对全国戏曲种类的通盘考察作为前提,故一个跨地区活动的戏曲种类在不同地区被分切为若干“剧种”的情形很难避免。50年代部分地区还有为本地“重建”或新造剧种的举措。“重建”剧种如安徽的“徽剧”:清代安徽一些地区有“微调”、“徽戏”活动(下一节将说到徽调、徽戏、徽班等概念),但至40年代,安徽境内徽戏班社已凋散殆尽,1956年省文化部门在合肥新建安徽省徽剧团,是从徽州和浙江金华、江苏高淳等地聘徽戏艺人去教唱徽调,并从岳西等地聘高腔艺人去教唱高腔(称为“青阳腔”,作为新建徽剧的声腔之一)。为本地新造的剧种,则有东北的龙江剧、龙滨戏、吉剧、新城戏,贵州的黔剧,甘肃的陇剧,北京的曲剧等,它们多以当地的说唱作为音乐基础。

  将行政区划作为剧种划分的第一依据,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前述情形已表明,戏曲种类不论按戏、按曲或按其他什么分,都不会与戏班在某一时期的活动地域正好对应。前引《歧路灯》的记述是实事求是的:对在开封活动的“陇西梆子腔,山东过来弦子戏,黄河以北的卷戏,山西泽州锣戏,本地土腔大笛嗡”都是如实称述,而不是把外地流至开封的东西都一古脑儿叫做“开封××腔”、“开封××戏”。在当时的“地名+腔”、“地名+戏”、“地名+班”等称呼中,地名大都是指腔、戏或戏班的来路,而不是指其眼下的活动之地。旧时艺人在外地演出打自己本土的字号,为的是张扬独特品牌,以在异地打开市场。如果本土字号吃不开,艺人也会随时改用他名,譬如评剧并未永远自称“唐山落子”,越剧并未永远自称“绍兴文戏”。20世纪50年代普遍在本乡本土自树本地剧种的做法,则更多体现的是“为我所有”的意识,出发点就不一样。由此而言,清代及民初在区分戏班来路及所唱声腔时涉及的“地方”,与后来按行政区划确定剧种时所说的“地方”,性质根本不同。

  对象“乱”不能成为认识“乱”的借口,但“快刀斩乱麻”也难免带来新的问题。50年代以前的戏曲格局,是既已形成一些大致清楚的种类,同时又存在大量“混沌”。50年代以后,全国的“剧种”从名目上看已是一清二楚,此前所有的“混沌”似乎都被消灭。然而这样的“清楚”不少情况下都是对原本很参差的对象按行政地区作强行分切的结果,故诸多“剧种”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错综复杂,“剧种”概念也由此更为含混。面对这样的局面,今天的“戏曲分类学”如何澄清事实,将这一堆乱上加乱的东西重新理出眉目,从而对既有的种类划分框架作出必要的修正,已实在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在此问题上,简单化的态度和简单化的做法都是无济于事的。

来源:大戏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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